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映
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
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和本制
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