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信安: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00: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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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债权人及员
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三未
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
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对公司对外捐赠的原则、范围、程序、审批等作出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
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
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
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
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
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
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
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按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
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笔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捐赠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董事
长批准并向董事会报备;
  (二)单笔金额超过 50 万元但在 200 万元以下的,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
会审批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比例不得超过每一会计年度内
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比例不得超过 3%(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同
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五)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由董事会批
准;
  (六)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股东会批
准;
  (七)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
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母公司捐赠管理。公
司所属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母公
司,按第十三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应及时进行披露:
  (一)捐赠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二)捐赠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
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
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捐赠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
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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