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
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
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
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
投资决策权: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5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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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5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
民币;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下,或5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下,或5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
民币;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下,或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下,或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外)累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累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累计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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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累计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累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总经办根据总经理的要求办理投资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生产能力、物料供应、生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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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安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
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合作合同。
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公司财务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
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
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公司
财务部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
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之前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
票。
公司应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
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及
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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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证券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