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
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
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额的比例在 5%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长审批;在 5%以上(含本数)未超过 30%
的,由董事会审批;在 30%以上(含本数)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
准。
损的绝对值)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净亏损的 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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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比例在 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在 10%以上(含 10%)未超过 50% 的,由
董事会审批;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 提交
股东会批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在 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在 10%
以上(含 10%)未超过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 50%以上(含 50%)且绝对 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净亏损的绝对值)比例在 10%以
下的,由董事长审批;在 10%以上(含 10%)未超过 50%的,由董事会审批; 在 50%
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若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同
时满足前述 1、2、3、4 项或其中两项以上的,则按照孰高原则执行。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交易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数额。
(二)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执行。
(三)对外投资投资(包括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对外权益型投资等)
按照公司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对外担保:按照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
行。
(五)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
或单笔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
值3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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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30%以上的,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借贷
资产10%以上且5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资产50%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长可以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七)非经营性重大合同(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对外赞助与捐赠、承包、
租赁等)
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的,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1%以下,或不超过100万元的,
由董事长审批;在1%以上未超过10%的,或高于100万元但不超过1,000 万元的由董
事会审批;在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本条第(一)、(三)、(四)、(五)、(六)、(七)款事项中涉及关联
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
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的一般性、经常性的业务合同文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具体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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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 万元)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签署,在2000万元以上(含 2000万元)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
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
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
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
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会批准。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
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