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及
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
则。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
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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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人;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一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
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的募投项目(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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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50%的;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
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 保荐人、独立董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同时独立董事、保荐人的单独意见应予
以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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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会发
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
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节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本节所称的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独立董事会
和保荐人发表专项意见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除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外,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优
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应披露该募投项目
的实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及保荐人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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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
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及衍
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
资,并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和必
要性,保荐人应当对其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司拟使用超募资
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遵守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人应在《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对此发表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本节规定外,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比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本办法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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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三十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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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
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
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