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00: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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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
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
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
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
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差
错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
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
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
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3亿元,或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上述情形的
情形;
  (三)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相关情形,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需要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全年营业收
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
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不一
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
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
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
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
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三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或盈利预测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的初
步意见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
决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规则、通知等,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违反规程办事、内容及格式要求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年度业绩预告、年度业绩快报、年度盈利预测数据与年度实际披露业
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薪、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
订和解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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