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00: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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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资并予以发放。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
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或董
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
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七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内部审计机构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等机构报告。
 第八条    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
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或辞职生效后 1 年
内并不当然解除,在前述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权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
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
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
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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