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普股份
股票代码:60525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方东晖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
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方东晖
宁波普恩 指 宁波市普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天昕 指 宁波市天昕贸易有限公司
天普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指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本权益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变动报告书 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
股份转让 指
公司10,726,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
《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如本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方东晖
身份证号 331081198*********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住所 杭州市上城区
通讯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罗欣药业(股票代码:
致行动人持有罗欣药业 10,615.08 万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共持
有上市公司罗欣药业 12,703.53 万股股份,占罗欣药业总股本的 11.68%。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晨丰科技(股票代码:603685)1,078.06 万股股
份,占晨丰科技总股本的 6.38%。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而受让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
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
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天普股份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协议》,约定宁波普恩、宁波天昕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10,726,4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具体情况
如下:
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姓名
方式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方东晖 协议转让 0 0 10,726,400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没有权利限制的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一):宁波普恩
转让方(甲方二):宁波天昕(“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受让方(乙方):方东晖
限售流通股,占目标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 8%。其中,甲方 1 向乙方转让 4,56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4%,甲方 2 向乙方转让 6,166,4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甲方将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
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
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
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及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权益。
级市场股票收盘价的 90%,经各方协商确定为 23.98 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合计为 257,219,072 元。其中,乙方应向甲方 1 支付 109,348,800 元,乙方应向
甲方 2 支付 147,870,272 元。
(1)乙方应于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 10 日内将股份转让款
的 50%计 128,609,536 元支付给甲方,其中向甲方 1 支付 54,674,400 元,向甲
方 2 支付 73,935,136 元。
( 2 ) 在 标 的 股 份 过 户 完 成 后 1 个 月 内 , 乙 方 将 剩 余 50% 股 份 转 让 款
付 73,935,136 元。
甲方转移至乙方(为避免疑义,交割日前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
利润,在交割日后应归属于乙方享有)。
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数量和价格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除权。
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实施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乙方潜在股东权益的行为。
方均应积极配合交易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包括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及提
交材料。
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后,甲方应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
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予以配合。
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且(2)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
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
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
律、估值等全面尽职调查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并负责协调目标公司及相关人员,
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尽职调查文件资料。
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相关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尽调中取得的甲方和目标公司资
料及获知的目标公司未公开信息,并应促使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遵守上述保密义
务。
件均满足后生效:
(1)甲方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取得其股东会决议;
(2)乙方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获得令其满意的结果。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
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如因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
约方进行追偿。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不
存在买卖天普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方东晖
签署日期:2025 年 8 月 21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天普股份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龙路 5 号
电话:0574-599733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有限公司 源街道金龙路 5 号
股票简称 天普股份 股票代码 605255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方东晖 杭州市上城区
名称 住所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 加 ? 减 少 ? 不 变 ,但
有 无 一 致 行 动 人 有? 无?
数量变化 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持 股 数 量 : 0股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持 股 比 例 : 0%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务 人 拥 有 权 益 的 持 股 数 量 : 10,726,400 股
股 份 数 量 及 变 动 变 动 比 例 : 8%
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有权益的股份变 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否? 不适用?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
是 否 拟 于 未 来 人 暂 无 在 未 来 12 个 月 内 增 加 或 减 少 在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增持 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否? 不适用?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
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是? 否? 不适用?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否? 不适用?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否? 不适用?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