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顺发
恒能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准。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罢免职工董事的,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对子(分)公司负责人的问责,由子
(分)公司参照前述问责程序提出问责意见,报问责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事人责任,而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问责种类: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惩处的同
时可要求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