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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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决策
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程序化,正确执行公司战略部署,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
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依据各自的职
责、权限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保证决策的合规性;坚持务实高效,兼顾决策的
延续性;充分尊重投资者,广泛听取专家意见,追求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 范围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
理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事项。
 (一)重大经营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
酬、奖惩。
 (三)重大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形式
 第五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主体主要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及股东会。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董事会赋予的决策权限进行,具体的工作程序按照《总
经理工作细则》执行。
 (二)董事会议事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三)股东会议事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
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其中有关事项须经法务审核把关,防范法律风
险。
 第七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
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
“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决策会议符合《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规定的人
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
研究决定。
 第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
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条 决策作出后,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
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
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
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与决策事项有关联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应予以回避,
不得参与事项的表决。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对于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其他制度规定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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