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鲁
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
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
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
作经验。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设置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符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八)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九)符合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的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第(五)项不良记录系指:
刑事处罚的;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通过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
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需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情形,以及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所列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
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
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
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
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
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
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
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如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
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
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
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 10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