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下同)的可回收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第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合同资产和长期资产、
财务担保合同等。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等。
第四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采用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本制度规
范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参股公司可参考执行。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一般原则
第六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确凿证据
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
额(可变现净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认减值金额。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第一节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条 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融资)、租赁应收款、债权投资、
权益工具进行减值测试。
对合同资产及部分财务担保合同,也按照本节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条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各类金融资产按照其适用的预期信用
损失计量方法(一般方法或简化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损失,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
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对于购买或源生的
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般方法是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产(含合
同资产等其他适用项目,下同)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应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
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应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第十条 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
性信息,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
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第十一条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日
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第十二条 对于由收入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的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
公司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应采用简化
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包含
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资产,采用一般计量方法。
第十三条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
量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应收关联方款项;
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
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
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
第十四条 各类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一)应收票据
基于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损失。
(二)应收账款
期信用损失,不计提信用损失准备;
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并考虑本年的前瞻性信息,
计算期末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分证据,则按照该应收账款的账面金额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定
该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损失准备。
(三)其他金融资产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对于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如:债权投资、其他
权益投资、其他应收款、除租赁应收款以外的长期应收款等,本公司按照一般方法
计量损失准备。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
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包装物等。具体划分为
原材料、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委托
加工物资、发出商品等。
第十六条 期末应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测试,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考虑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存货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第十七条 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可变
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一)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
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
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
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
提或转回的金额。
第十八条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
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
货,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鉴定存货减值要求管理层在取得确凿证据,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
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和估计。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判断长期股权投
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二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需要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变化,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
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因产品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
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
能力,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单项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以其账面成本高于其
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认。可收回金额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出售的公允价值净额与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孰高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出售的公允价值净额,如存在公
平交易协议价格的,按照协议价格减去相关税费;若不存在公平交易协议但存在资
产活跃市场或同行业类似资产交易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减去相关税费。
第四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
表明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
(三)虽然固定资产可以使用,但使用后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四)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五)其它实质上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与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确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
产活跃市场或同行业类似资产交易的,公允价值按照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存在
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或同行业类似资产交易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
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
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
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计提。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
组的可收回金额。公司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
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并考虑公司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方
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将其认定为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
小可辨认资产组合。
第五节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
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参照固定资产规定计提减值
准备。
第六节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在建工程进行分析计提。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
果表明在建工程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工且预计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与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确定。
第七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一条 当无形资产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 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
(三)某项无形资产市价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不会恢复;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无形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净值的,按其
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与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确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
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应进行减值测试。使用权资产也按照本节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节 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
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存在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
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五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
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则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
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
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
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则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流程及决策权限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定期组
织各资产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盘点,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存在
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并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
失,编制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金额,
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本的影响,按规定流程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会计处
理。
第三十七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针对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由公司业务部门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
单项测试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应收款项,财务部门参考历史信用
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测算应收款项在整个存续期
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十八条 对可能发生减值的存货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生产、财
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到现场鉴定核实,及时分析原因,出具专项报告,详细说明存
货的可变现净值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出现有减值迹象或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
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牵头组织生产、设备、财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到现场鉴定核实,
提出处理意见,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年终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在建工程进
行全面检查,有迹象表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了减值,由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出具
专项报告,说明工程名称、投资总额、发生减值原因及预计损失等。
第四十一条 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参照以上减值准备计提流程,由相关
业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计提减值准
备。
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存货前期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应当予
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用
权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予转回。
第四十三条 除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针对预期信用损失未显
著增加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等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不需审批外,其他减值准备影
响当期损益的,履行以下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对当期损益影响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审议。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损失核销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认真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取得合
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
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
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
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
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以及数
额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上的较大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后
出具鉴证意见书。
第四十五条 资产核销的管理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损失后,资产管理部门(包括公司、子公
司资产管理部门)应提交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证据资料,并按规定权限提
交审议。
销数额及相应的证据、形成过程及原因、追踪催讨及相关业务改进措施、已计提的
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涉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其他
相关资料等;
售定价、合同约定情况等。
审议。
(二)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公司法务部门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法务部门对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
实,经过分析、追查责任,提出鉴定意见,并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核
销)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审议。
第四十六条 资产减值损失的核销权限: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资产减值损
失核销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公司经理层审议;累计资产减值损失核销
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累计资产减值损失核销金额达到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0.5%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损失的税务备案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核销事项涉及国有资产核销的,除
按本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外,还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等手
续。
第五十条 对已核销的资产,按公司规定,做好账销案存备查账工作。
第六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
财务报告附注中如实披露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核销等有关情况,当期发生重大资
产减值的,还应披露减值资产性质及减值金额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三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最可能发生减值
的资产项目的计提办法进行了规范,未做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
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