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
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
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
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
幕知情人备案。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
单位报送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含经营财务数据等)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
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
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严守上述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
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
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
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
行修改。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