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鲁商
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年报工作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经营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本年度公司
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项目进行实
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他财务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财务负
责人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必要的沟通。公司应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
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
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