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达: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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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鲁商
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
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
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
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的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确认。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
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
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
管理办法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及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
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
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
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
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
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三条 绩效奖金依据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
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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