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21:07:1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
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应当建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联系畅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宜,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
告的编制等。
  第十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
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
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公司
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
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
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
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
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
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
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
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披露业
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需)。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二)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告;
  (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
  (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
  (十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需披露的交易和担保;
  (十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需披露的关联交易;
  (十六)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七)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八)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发布业绩预告、业绩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或发布业绩
快报的;
  (二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二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的;
  (二十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的;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
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四)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二十五)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十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情形;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
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
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
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
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对外
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
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
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章 责任划分
  第四十四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并对相关信息的知情人进
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当董事会得知,有关
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和股东来访接待专员。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公司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八月
附件:
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及人员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国家秘密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商业秘密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是 ?否
(附件二)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人   所在单位/   知情人身份   职 务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 系   内 幕   知悉信   知悉信     知悉信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或   部门      (注 1)   岗位                     电话    信 息   息时间   息方式     息地点
      名称                                                 所 处         (注 2)
                                                         阶段
     注 1:包括但不限于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经办人、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其他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阿特斯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