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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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充分发挥存量资金效益,提
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或控股公
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
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
低风险的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作和管理,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
托理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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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
性评估,并提交决策机构审议。
第九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投资申请,
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
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该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
司履行审批流程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向
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后形成具体方案,并向公司相应决策机构进行汇报,在履行
相关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公司决策机构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
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团队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
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
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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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负责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
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五)负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
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
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
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
控制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
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
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理
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
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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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
报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主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等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
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及必要性、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者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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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
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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