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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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质量,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
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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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范
围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已披
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
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发布。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进行报送,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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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
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
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上市前对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应付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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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
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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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
收入低于 1 亿元;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
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
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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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
备、经营模式等 可能 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
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
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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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行业特点,
在年度报告中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履行
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
况。如公司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全文的,则需提供相关的查询索引。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
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
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三十条所称“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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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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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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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截
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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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余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创业板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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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交易或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者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
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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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创业
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
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
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
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
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
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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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
计算。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最终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
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
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的日常收集和披露工
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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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事件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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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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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
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第五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
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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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
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七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章 重大未披露信息的保密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
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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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
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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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含年报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利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
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
的直接责任。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
施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
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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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如发生第八十四条所述情形,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
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责任人以下形式的处罚,同时也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追究责任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
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
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在公
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
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
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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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
露违反有关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并
向其追偿损失。
第九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人事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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