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
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
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
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 息应当 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 依 法 需 要 披 露 的 信 息 之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 者作出 价 值判断 和 投资决 策有 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
相 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自 愿 披 露 的 信 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 性,不得进 行选择 性披露。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不 得 利 用 自 愿 披 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 利 用自愿 性 信息披露 从事市 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
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
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
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
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
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
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但公司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证券事务部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
《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
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
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咨
询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
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 个 会计年 度 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
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
约日期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
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
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
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
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
产和净资产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举行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
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业绩说明会结束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就活
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
于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出具专项
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
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
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
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十四条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
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
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
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委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
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
和完整性。
第六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等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和潜在关联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
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
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
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
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
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上述部门或人员须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证券部或董
事会秘书,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
情况。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六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
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
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核与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
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材料,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签发,
在 2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七十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长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二)无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书审核并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
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其他公告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签发并
以董事会公告形式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
或通过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
披露文件;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应事先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
动,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及 其控制 的 其 他企 业从 事 与公
司 相 同 或者相 似 业务的 情况 发生 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
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暂缓及豁免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
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
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
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一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
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
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
使用内幕信息。
第九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九十四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
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七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
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
应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证券事务部供社会公众查
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等部门
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
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
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〇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公司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〇七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〇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