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9: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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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矿资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所在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传递
等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
“重要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所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
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
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者其他法定媒体正式
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十九)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公司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
  (二十一)公司回购股份;
  (二十二)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属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一)至(八)项中规定的自然人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
各项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同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
制度的第四条及第十一条规定的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
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并及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条   公司进行定期报告编制、临时公告事项过程中,公司证券事务部应
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确认,确保知
情人名单完整准确。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在该信息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相关信息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具体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产生内幕信息的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组织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可根
据需要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相应调整)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产生内幕信息的业务部门或单位及时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制度》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发生的内幕信息情况,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一并报送;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接到内幕信息相关材料后,及时对报告的内幕信
息情况进行识别、审查后,按规定逐级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对
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进行审查、汇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归档,
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可根据需要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相应调整)。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
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名称、所在
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
记时间、登记人等。
  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
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并送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相关单位或部门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申报
  第十七条 在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当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文件: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
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线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在完成在线填报的同
时,公司还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经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签署并加盖公司
印章的书面承诺函。书面承诺函内容如下: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组织内幕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
在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之前,不得向其披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对于拒不签
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的人员,公司应拒绝向其披露内幕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
使其无法接触公司的内幕信息。如因其工作性质使其可能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
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降职、调离原岗位等措施。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未以
合法的方式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也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
提供内幕信息之前需与其签署书面的保密协议或以其他形式明确其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于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相关部门、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须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
密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报批评;
     (二)行政记过处分;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追缴违规收益;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提请有权机构予以处罚;
     (八)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
应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
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进行报备。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在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股票简称   中矿资源     股票代码        002738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称/姓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企
业注册号/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知情人证
券账户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
上市公司关系(注2)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注3)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注4)
内幕信息获取渠道
(注5)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
   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需填写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交易对方等;为自然人的,需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获取信息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指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董事会决议、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等。
注5:内幕信息获取渠道的方式:需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
   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
   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
   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本人已明确知晓《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的内容,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注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2     注3     注4                    注5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本次重大资产
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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