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证
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
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
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
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
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对于投资者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的问题涉及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
公司答复后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将历史信息与当
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
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
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通
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
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
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
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
证券事务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
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
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向机构投
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
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及时向
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
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由证券事
务部保存。但上市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
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
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
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
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
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
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
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
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如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
成”的字样。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长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
关系活动。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
则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
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
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
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
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
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
所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
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
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刊载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
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平台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
进行区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
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
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
承 诺 书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
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
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
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
证券代码:002738 证券简称:中矿资源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