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9: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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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
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
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要配合内
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重点关注以下
方面:
  (一)审查内部审计计划范围和内部审计类型,评估内部审计计划与公司发
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主要风险是否一致;
  (二)审查内部审计计划的重点关注事项是否与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事项保
持一致;
  (三)评估内部审计的预算及人员等资源配置情况是否可以保证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
  (四)监督和审查内部审计识别问题以及管理层改正问题的及时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要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要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保
存期限为自审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
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和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四)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测财
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要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要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要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要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要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
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必须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公
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
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
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要针对鉴证结论涉及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要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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