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工程: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9: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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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促进公司董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
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 1 —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职责,未完成股东会、董事会以及总经理办
公会决议的,以及管理不当,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
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重要项目存在严重安全、质量和环保问题,造成重大
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进行使用资
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的;
  (四)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
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五)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六)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或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导致公司公开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
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 2 —
  (七)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
公司损失的;
  (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
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若发生上述问责,由
公司纪委办公室(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并
调查核实后将结果上报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总
经理根据核查结果,提出问责方案并审议。涉及“三重一大”事
项时需经党委前置审议。
  第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
总经理提出。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
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需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
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
的发生。
  第十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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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
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
享有申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
可以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应在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问责措施与考核
  第十二条    发生上述第二章违规情形,并经过上述第三章问
责程序确认后,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将根据违规的具
体情形,对责任人采取以下种类的问责措施: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发生上述第二章违规情形,并经过上述第三章问
责程序确认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违规的具体情形,
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中做出相应考核:
  (一)被政府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
 — 4 —
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等情形,公司应责令责任人改正,在公司
内部通报批评。
     (二)被政府监管部门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的,应
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 2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三)被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
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应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
     (四)被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立案稽查的,应对
主要责任人在其年度考核奖 5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对其他
相关责任人在其年度考核奖 3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五)被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调离岗位、撤职、解聘等措
施。
     (六)发生第五条(一)、
                (二)
                  、(三)、
                      (四)、
                         (七)款规定
的情形时,应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 8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七)发生第五条(五)、
                (六)款规定的情形时,被政府监
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
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在其年度考核奖 8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
薪酬。
     (八)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其年
度考核奖 10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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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
采纳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关于问责方式的规定与本规定
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
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委办公室(审计部)负责解释和
修订。
 — 6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同时废止。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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