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08 年 5 月 1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 年 12 月 5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事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应根据有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年度经营结束后,应向全体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
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
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安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会面沟通,了解审计
过程进度,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会面应当有书面记录,当事人应当予以
签字。
第六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
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
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
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如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度
报告工作风险警示函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时,应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
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全体独立董事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并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在年度报告公布前,独立
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并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