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7 年 10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 年 12 月 5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帮助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了解掌握公
司的经营状况,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信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关心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
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部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机构及职能规范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是联系、维护投资者关系
的公司常设人员和部门。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因故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
证券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两个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待投资者时,应认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应当尊重每位投资者,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证对所有股东的信息
公平;
(二)应当热情对待、耐心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三)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应编造相关公司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安排的各
项活动;积极与其他上市公司交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经验,并与专业的
投 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关联公司
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