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2016年8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
容,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应当及时披露。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并经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所在部门
?暂缓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否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