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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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 年 12 月 5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
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等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内)
             ;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交易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履行
报告义务: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交易;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以上;
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第四项
第一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五)其它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七)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辞职或发生变动;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托;
响;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并持续报告变更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有权就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向相关部
门和股东询问,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委员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程
序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响;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
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
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
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
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
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并根据国家有关部
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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