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
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担保责任的
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
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
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
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
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
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八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
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事项除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
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每年度对公司
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
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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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
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
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
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
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
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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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 反担保方案。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1)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
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
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
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
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
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
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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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
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
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
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
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
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
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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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
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
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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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