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
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
本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
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出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工程承包;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
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
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与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
以下基本原则: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及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
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
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
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公
司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含
交易,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且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且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对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金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
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的关联交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易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
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管理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前
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
不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
《上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