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
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应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原则上不从事以投机为目
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交易品种与类型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
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
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
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
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财务部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操作与管理部门,负责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标的基础资产为非商品类)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安排、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负责市场研究、市场信息收集、分析交
易风险;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
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评估内部
控制缺陷,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是否满足会计准则要求。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部门,负责履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及时实施
必要的信息披露;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
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四章 决策与操作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公司及子
公司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授权公司董事长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或其授权人员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
的协议和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在多个市场与多
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待选的期货和衍生品
进行分析比较。涉及境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需额外评估结算便捷性、汇率波
动性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各个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
独立,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
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
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
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的风险敞口,必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的账务处理,建立台账,对重要的交易信息及时进行登记,妥善保存相关文件
及交易合同,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第七章 风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财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
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如需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参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