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8: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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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O二五年九月八日公司二O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
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具体计算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七)会议登记日期、地点、方式。
  公司召开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的刑事处
罚及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 二 十 三 条 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经召集人决定,还可以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和
电子通信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个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代理
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股东身份证明。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法定代表
人出席股东会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证明。
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为两人时,应当明确地将投票表决权授予其中
一人。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 三十 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签到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等事项。
  第 三 十 三 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
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 四 十七 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
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负责监督投票过程和计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
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
未表决或不符合交易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点票。
     第 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 五十 五 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现场表决、网络表决和其他方式表决的
结果;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分别统计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等内容;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以特别决议通
过后生效,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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