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二 O 一二年五月八日公司二 O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O 二五年九月八日公司二 O 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科
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是指公
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
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
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的要
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
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
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工作制度第四条的规
定编制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工作制度第四条的规
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
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
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股东会通知公告应当载明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与网络投票的
时间、参会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拟审议的议案及网络投票流程
等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参会股东类型按照 A 股、B 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
优先股进行分类;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投票操作流
程进行具体投票操作。
第十二条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意见。
证券公司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通过证券公司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应当根据融资融券投资者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应当根据其委托人对
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
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
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四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
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
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六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股东会上投票的,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
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
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重复进行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
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
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
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
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
或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业务规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
照弃权计算。
第十九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
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当及时
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
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
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应当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
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
统计服务。
第二十条 统计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
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
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决议时,应当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
计,并经监票人和见证律师予以确认。
上述表决结果应当由监票人代表在会议现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
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
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
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