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 年 4 月 2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
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
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
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向公司证券部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
的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和相关
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
配合公司证券部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
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
重,追究集团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
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造
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视情
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重大差错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
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
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
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