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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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
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
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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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
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
务,会议罢免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
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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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督,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
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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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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