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7: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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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债券代码:149590                  债券简称:21 万马 01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之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天
国富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天国富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天国富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
天国富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近日,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
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李刚、徐兰芝、张珊珊、赵宇恺: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投资事项未及时经董事
会审议并对外披露,部分投资项目重大进展情况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
     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刚、总经理徐兰芝、时任总经理张珊珊、
董事会秘书赵宇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刚、徐兰芝、张珊珊、赵
宇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
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
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进一
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落实,严格按
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
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三、受托管理人受托情况
  经核查,本次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中天国富
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发行人后续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发行人对
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
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
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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