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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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证券交易
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
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
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四)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
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形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
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
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
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
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三)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作出夸
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四)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九)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等活动,公司实行预
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
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
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
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
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
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
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
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
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
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
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
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
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