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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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
财业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
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
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
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
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
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
应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
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
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须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
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按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
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
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
询服务;
(二)按照审批权限向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
案说明;
(三)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第十四条 在具体实施委托理财业务时,须严格遵循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
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
构作为受托方,并将拟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
投资安全状况,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并定期上报董事会委
托理财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汇报;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
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
本金和利息;
(六)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七)负责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
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只能选取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
委托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
资金调入调出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
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可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
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
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停止公司
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予以归
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
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的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
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
“低于”
、“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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