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森制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7: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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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其他含义,本制度下属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三)“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四)“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六)“指定媒体”是指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七)“各级次子公司”是指各层级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级次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工作,负责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审批、评估和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
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组织落实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
要求的相关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机构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制订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相关培训,督促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和自愿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办理
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负责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披露工作,负责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工作,统一办理所有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负责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的档案保存,处理与控股股东协同披露事宜。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
分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信息披
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披露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并在深交所规定的时间办理定
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总部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提供报告编制所需基础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下,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
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
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披露前,若发现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与本期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内容;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内容的合规性审查;
  (四)经审核的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批准披露;
  (五)以指定方式或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在上市地监管
部门备案;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董
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定期报告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由董事会办公室送达董事、审计委员
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审计
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如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且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定期报告在公司指
定媒体和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及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五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前述规定的暂缓、豁免事项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
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
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
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
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归集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会议决议和记录等资料的原件和电子档案,分类设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及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档案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进行保管。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和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
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
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追责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
在年度股东会进行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等相
关规定,公司视情节和影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处罚,并可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
者被行政处罚,或者被深交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
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移交有权机
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不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少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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