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
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于2025年8月21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网络
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上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5人,代表股份99,170,357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25.60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
表股份1,972,32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509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共164人,代表股份1,972,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93%。以上股东均为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8月14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1项议案进行了投
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1项议案获得通过。表决结果
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房屋建
筑物)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98,861,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6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3%。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石有明
签名:
经办律师:王 禹
签名:
日期:202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