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峰集团: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峰集团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3: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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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的核查意见
  作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集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
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
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对东峰
集团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东风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东风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49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第二年 0.6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二)东风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6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
币 29,532.8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转债简称“东风转债”,转债代码“113030”)。
  (三)东风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东风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2020 年 6 月 3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 6.90
元/股。
  东风转债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股调整为 6.75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6 月 23 日起生效;
股调整为 6.45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5 月 27 日起生效;
格由原来的 6.45 元/股调整为 6.40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起生效;
股调整为 4.96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5 月 23 日起生效;
过,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 4.96 元/股修正为 4.04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自 2024 年 1 月 12 日起生效;
股调整为 4.02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生效;
过,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 4.02 元/股修正为 3.10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自 2024 年 8 月 14 日起生效。
   二、东风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
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7 月 31 日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不低于“东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4.03 元/股),已触发“东风转债”
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关于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的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和可转债存续期等相关情况,
决定本次不行使“东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且至“东
风转债”到期日止,若“东风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亦不行使提前赎回权
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交易“东风转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东风转债”的计划。如
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东风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
施减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不行使“东风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
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孟超        李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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