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3: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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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
      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物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视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 配偶、
       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六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
       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
      愿、等 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有关关联交易
      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予以披露;
      (二)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采购和
      销售 业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
      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予以充分披露;
      (四) 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除特殊情况外, 在股东会就该项关
      联 交易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 董事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五)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作出表决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六)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或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 从而决定是
      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就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八条   任何关联人在发生或知悉其将与本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 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报告, 并应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长, 或由董
      事会秘书转交。 报告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 关联关系的事实、性质和程度或关联交易协议草案;
      (二) 表明将就该关联交易回避参加任何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 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协议的商业决
      定。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本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在股
       东会会议记录中详细记载, 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按照《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列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
       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
       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
       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大小, 都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具体要求披露关联交易事
       项。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
       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
       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
       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
     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
     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
     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 公司在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 应
     当同时披露实际 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
     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
     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 上海证券交易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超过5%的第一大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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