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3: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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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范内幕信息
   泄露及内幕信息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
   的内幕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二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涉及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公司应当在该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
   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政府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发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
    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内幕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知公司,公
    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
    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起法律诉讼,并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提请其所在单位进行处
    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起法律诉讼,并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本制度进行处理,并在 2 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福建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超过 5%的第一大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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