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3: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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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
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
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
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
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上述交易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除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将要发
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
准。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除按每次交易发生额履行
报告义务外,若该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前款关联交易金额标准的,也
应当及时报告:
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助的情形除外。公司为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
时报告。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交
易所网站上披露;
形成相关决议;
核意见;
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聘;
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能产生较大影响;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责;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
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
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
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
件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
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
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本制度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
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
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
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等高级管理人员
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
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
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
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拟报告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分支机构、
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经营计
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
息(包括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
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
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
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三)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四)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
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外部
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超过 5%的第一大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
内。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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