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3: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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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保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授权,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
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
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
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行职责;
发生较大的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效;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人员;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本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
到最小。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
设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漏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
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
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
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
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登
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当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
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
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超过 5%的第一大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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