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力药业: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0 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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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
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佐
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
权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
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
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特指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
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上述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
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
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
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具体如下:
  本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量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
以做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公司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量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也可以做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选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
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表决权股份数超过出
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时,则
为当选董事。
  第十五条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若获得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
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由获得表决权股份数多者当选为董事。
如获得表决权股份数较少的两个或以上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相等,且该等候选
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当选。该次股东
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
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六条 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票数仍不够的,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 位以
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十七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当选的董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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