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市规则》)
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管理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暂缓管
理规定》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
分支机构。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
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
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若该事项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原则上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形成书面同意暂缓、豁免披露的决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要求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存在特殊情形时,可直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
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