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的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
《关于
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天奥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
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
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三条 公司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的开展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等的要求。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
同公司各业务体系,持续、全面、系统地开展。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应当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综合
考虑、科学研判关键因素,以使市值管理工作科学有效。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一以贯之,持续、动态推进,密
切关注股价走势及波动情况,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做好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
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
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
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上市公司价值
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
市公司质量。
(三)制定和修改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监督市值管理工作的实施,确保各项
工作有效落实。
(四)定期评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根据资本市场变化和市值管理工作效果
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
促执行提升公司市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内部制度不断完善,
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
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策划,结合分管领域制定市值管理工作计划;
(二)针对市值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方案和进行决策。
(三)参与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四)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
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
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
(一)组织协调各部门执行市值管理工作计划;
(二)合法合规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三)关注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汇报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共同参与公司
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业务
的市值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并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信息收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
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符合公司保密管理相
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
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以下方式促进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按照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要求,在深耕主责主业的同时,
聚焦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情况,通过内生与外
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提升主业核心竞争力,增
强公司盈利能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国资监管要求,公司适时建立长效激
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
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
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推进公司发展。
(三)现金分红。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合理制定分红政策,增加
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
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加强投资者关系维护,多渠道、多平台、多
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维护股东权益,
促进公司内在价值与市场价值共同成长,努力实现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目标。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进一步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
增加必要的主动自愿披露,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优化
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完善环境、社
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高水平编制并披露 ESG 相关报告。
(六)股份回购。公司可以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优化
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依法注销,也可根
据实际需要,将回购股份用于其他法定用途。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
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
振市场信心。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强化公司股价、交易量、换手率等市场指标
的分析,定期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其他关键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
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证
券事务部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分析原因,提出应对措
施,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
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排查、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通过发
布公告的形式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
经营状况、发展规划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的方式,促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实现动态平衡。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本条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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