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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设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
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
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
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在证券事务部设工作小组,牵头开展具体工作,为提名委
员会日常运作提供支持,并组织各相关部门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证券
事务部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如实向提名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
保证提名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运行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通信等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
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
限至少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
效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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