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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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控股股东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欣达集团”)自 2025 年 3
月 13 日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阅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所有提交
给本所审阅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并递交;所有提交给本所审阅
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相关主体对本所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
声明、保证、陈述(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资料提供日相关主体提供
给本所的及其之后补充提供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其一切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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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公司、增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专
项核查意见。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见,并同意公司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事宜的必备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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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本专项
核查意见出具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址 浙江省湖州市天字圩路288号
经营期限 长期
法定代表人 芮勇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007410426387
实业投资(含环保固体废物处置相关产业投资、环卫服务产业投资、可再
生资源回收处置循环利用产业投资、清洁能源产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
物业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纺织品、医药化工生产的技术开发、技术
经营范围 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清洁服务,建材、纺织品的批发、零售,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保洁服务(含河道水域保洁服务)。
分支机构设在湖州市湖织大道路1389号,从事特种环保型过滤机系统的生
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
份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情形:
形。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
增持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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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增持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获
得增持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美欣达集团拟自 2025 年 3 月 13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根据美欣达集团提供的股票账户交易信息,2025 年 3 月 13 日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美欣达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5,724,356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32%,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100,001,927.42 元。2025 年 8 月 18 日,
美欣达集团向公司出具《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确认截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美欣达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完成后,美欣达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8,590,56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4.24%;美欣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单建明、鲍凤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的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获得增持专项贷款承诺
函的公告》,增持主体承诺:美欣达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将遵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不进
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及短线交易等行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
增持计划。美欣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单建明先生和鲍凤娇女士承诺在增持期间、
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本次增持事宜在公告的计划期限内完成,未发生违反
公开承诺的情形,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
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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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前,美欣达集团作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单建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单独持有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33.52%,
美欣达集团与单建明、鲍凤娇合计持有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53.37%;本次增持计
划实施完成后,美欣达集团单独持有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34.24%,与单建明、鲍
凤娇合计持有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3.74%。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美欣达集团
与单建明、鲍凤娇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均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美欣达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期间为 2025 年
的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均在 50%以上,符合“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
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美欣达集团增持
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公司控股股
东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得增持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美欣达集团拟于公告之日起
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公告》,披露截至 2025 年 4 月 8 日,美欣达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989,056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23%,
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18,334,507 元(不含交易费用等)。
公告》,披露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美欣达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1,995,556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46%,
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35,296,754 元(不含交易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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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披露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美欣达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2,817,756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65%,
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49,057,132 元(不含交易费用等)。
期限过半的进展公告》,披露截至 2025 年 6 月 12 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
过半,美欣达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
司股票 2,817,756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65%,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49,057,132
元(不含交易费用等)。
公告》,披露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美欣达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3,306,756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76%,
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58,206,143 元(不含交易费用等)。
公告》,披露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美欣达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4,953,356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1.14%,
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86,664,402 元(不含交易费用等)。
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确认截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美欣达集团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5,724,356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32%,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100,001,927.42 元(不含交易
费用等)。公司将就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与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提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美欣达集团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美欣达集团
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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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且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相关事宜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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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何晶晶
袁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