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19: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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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18 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
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
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
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内审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
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
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
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
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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